招生热线:0556-8937029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11-05-06 处室: 作者: 点击: 6434

尊敬的学生家长:

     教育民生工程是国家实行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和谐发展,共建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惠民政策。近年来,县教育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教育民生工程,为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我们将继续大力实施四项教育民生工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留守儿童之家和校舍安全工程。现将四项教育民生工程有关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免除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标准为小学生每年90元、初中生180元,由省财政政府采购直接配发;向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规定最高限额免收教材费。发放范围为农村、县镇学校在校生,城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提高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补助标准为小学生3元/天、中学生4元/天,在校天数每年均按250天计算。
     【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按农村小学425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联系人:姜  彬     联系电话: 8937869

     2、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政策。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全县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问题。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范围为农村、县镇学生以及城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期限为两年。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自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按在校生(不含涉农专业)的15%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执行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所有受助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受助资金。
     【校内贫困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联系人:郭志明     联系电话:8937879

     3、校舍安全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地方。通过科学的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对不安全校舍开展加固改造或重建,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和各种防灾避险的安全要求,提高综合防灾能力。2011年,我县通过加固校舍48864平方米,重建校舍84288平方米,消除不安全校舍138433平方米。

     联系人:徐礼明     联系电话:8937879

     4、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
     【目标任务】根据留守儿童分布和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等情况,在全县农村学校再建设80个留守儿童之家,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电话、电视机、书籍等);建立留守儿童之家考核评比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的教育和服务功能,使之真正成为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的温馨家园。
     【受益对象】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的初中、小学学生。
     【活动形式】学生可以在课外活动时间和节假日,到留守儿童之家看书、读报、给父母打电话、接受老师的帮助和指导等。

     联系人:鲍善木     联系电话: 8937869

     各位学生家长,县教育局将严格按照教育四项民生工程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教育民生工程,真正把教育民生工程办成放心工程、惠民工程,为创办人民满意教育,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欢迎各位家长对县教育局工作、学校工作多提意见、建议乃至批评。祝广大家长身体健康,平安幸福!                 

 

 

 潜山县教育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