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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8-17 处室:办公室 作者: 点击: 5259
(皖政〔2006〕118号)
< P>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对我省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十一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
< P> 1、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本地区高、中等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 P> 2、依法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计划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十一五”重点建设规划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将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职业院校劳动实习场所用地。 < P> 3、简化投资审批。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低于2亿元(不含2亿元)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凡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只进行核准或备案。二、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 P> 4、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市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免征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P>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P> 6、完善教育收费制度。省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区别不同类别,提出分专业学历教育学费和职业技能培训学费收费标准建议,报省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教育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
< P> 7、做大、做强一批职业院校。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学校类型界限,推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联合重组。围绕优势学校、优势专业,采取划转、合并、迁建等办法,每个县组建一所综合性的职教中心,每个市力争组建若干所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对资源重组成效显著的市、县,省有关部门将在项目和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 P> 8、规范老校区土地置换。凡批准建设新校区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院校,原则上都应对老校区进行置换。少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校区,应在当地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予以保护。职业院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老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转让所得价款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余款原则上可用于校区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职业院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对职业院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补偿,并应重新安排土地供职业院校异地重建。职业院校出租国有土地供他人经营的,应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 P> 9、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将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设立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职教中心、示范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级财政都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进一步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得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 P> 10、建立信用担保平台。“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部分贷款扶持全省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并指定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省职业教育担保平台。各市也应建立市级信用担保平台,指定一个政府担保机构为当地职业院校建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银行金融机构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五、鼓励社会办学
< P> 11、鼓励企业、行业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组织利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和进行专业培训,承担有关专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任务。企业可以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也可以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办学。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企业办职业院校在校生达到1000人以上,可按该企业应缴总额5%比例返还;达到3000人以上,可按10%比例返还。 < P> 12、鼓励民间资本办学。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份制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制,改制后三年内,政府对改制院校原有职教经费投入保持不变。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用于院校的建设和发展。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举办的职业院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民间、外资、企业等举办的职业院校在申报重点职业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请国家和省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 < P> 13、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P> 安徽省人民政府 < P>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