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17 处室:办公室 作者: 点击: 5075
(皖政办[2002]71号)
< P>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P>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的投入,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危房改造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加快我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确保我省3年内消除现有D类危房,进一步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 P> 一、 各地在制定乡镇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村中小学长远发展的布局需要。凡已列入中小学发展的规划用地,要确保用于中小学,不得再批作他用。 < P> 二、 简化农村中小学用地手续。校舍建设用地,可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 P> 三、 从2002年至2005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及省级以下分成部分,暂留给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建制镇以外的农村中小学扩建,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P> 四、 对农村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得收取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白蚁防治费、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避雷图纸审查费。 < P> 五、 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中涉及到的服务性收费,如危房鉴定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质量监理费等收费项目,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予以减半征收。 < P> 六、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中,凡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 P>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大投入,抓紧落实已制定的危房改造计划和校舍建设规划,确保按期完成。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质量。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加强配合,推进我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顺利实施。 < P> < P>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P>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