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及《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23 处室:总务处 作者:王成节 点击: 26590
转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及《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潜教财﹝2015﹞147号
各有关学校:
现将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潜人社秘﹝2015﹞67号)及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潜人社秘﹝201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山县教育局
2015年6月29日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宜人社秘[2015]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潜山县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文件 < FONT face=Calibri>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庆 市 财 政 局
宜人社秘〔2015〕152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5〕9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筹资标准调整为50元/人?年,其中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家庭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仍为10元/人?年;其他参保对象筹资标准不变。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1日
转发《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文件所确定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和新农合参合政策,不得重复参保、重复报销。
二、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合作,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完成参保任务,确实将这项民生工程办成惠民工程。
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潜山县卫生局
潜山县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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