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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2-02 处室:办公室 作者: 点击: 6012
安庆市教育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教发〔2014〕12号
安庆市教育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安庆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高(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优化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人[2013]5号)精神,特制定《安庆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注重宣传
面向企业、行业聘用技术技能型人才作为兼职教师是省政府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编制,选拔急需专业人才,加强学校专业建设,推动职教事业发展。同时,要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吸引优秀企业、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投身我市职业教育事业。
二、科学规划,规范聘用程序
各职业学校根据岗位需求,结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人社等部门核定的兼职教师编制数,制定招聘兼职教师简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自主招聘。招聘简章要明确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招聘程序。聘用结果于每年9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管理
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要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制定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安庆市教育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发[2013]67号)精神,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皖教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在职教师及聘用教师总人数不得超出核定编制数),拿出不低于20%的编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 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坚持“按需设岗、岗位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聘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八条 职业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聘用兼职教师数,主管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核定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编制数,职业学校在确定的专业兼职教师编制名额内,根据岗位需求具体确定聘用兼职教师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实行自主招聘。学校聘用人员备案时,兼职教师只备案聘用人数和岗位结构情况。
第九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主要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十条 职业学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公开发布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颁发聘书。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聘用专业课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岗位任务及其对应的用编情责况等,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由职业学校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工作协议。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双方的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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