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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中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12 处室:办公室 作者: 点击: 6943
皖教职成〔2010〕18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积极推动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培养培训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在全省开展中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资格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招生对象
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
三、学籍管理
1.入学条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由招生学校组织测试、审核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中职新生入学手续。
2.电子注册。非全日制中职新生统一使用我厅“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注册时学生学习形式选择“灵活学制”。严禁各地各校将非全日制中职学生注册为全日制中职学生。
3.修业年限。各校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具体由学校自主确定,学制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4.毕业。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中职学历层次教育规定的学分,即可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全日制证书发放方式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内芯注明非全日制字样,国家承认其学历(可通过安徽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查询)。
四、教育教学
1.教学计划。各学校要根据非全日制中职学生的特点,制订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德育课等公共文化基础课要达到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核心技能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要求。
学校开设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比照全日制学历教育专业进行备案和审批。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审批。
2.教学组织。教学组织要适应非全日制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工作特点,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形式和学习方式,采取业余、半脱产、自学加集中辅导等多种学习方式。原则上每个教学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学分制”。
3.成绩考核。非全日制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者其它考核方式进行。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后,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认证证书的,其相关课程可免考。
五、相关要求
1.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省属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中专部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的学校,需提交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
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精神,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不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
各市教育局、有关中职学校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