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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山县职教中心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02 处室:政教处 作者: 点击: 6012

潜职中字(2007 5

 

 

 

 

关于印发《潜山县职教中心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

    

 

 

各处室:

为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资助政策,特制定《潜山县职教中心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潜山县职教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潜山县职教中心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 56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校第三年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1500 元/生/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程序:

满足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农村、县镇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其能显示本人户别的复印件。

(2)家长所居住村委、居委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从事工作证明的材料。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无户口簿(身份证)的须由公安部门(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同时附下列材料中的任一项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城市居民低保储蓄卡;②《革命烈士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材料;③学生本人的《残疾证》;④民政部门出具的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审核程序:

1 、班主任先对本班级学生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是核对户口簿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对触犯国家法律,不遵守学校纪律,不努力学习,生活不俭朴,在学校打架斗殴的学生,班级须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相应材料证明。

3 、初步审核后,户口簿原件交本人带回,班主任在复印件上签字,将情况汇总后交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

4 、材料审查通过后,相关负责人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申请表上签字后存档,并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程序:

1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 、经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和资金到位后,学校将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3 、对已申请了国家助学金,但中途开除、退学、休学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停发其国家助学金;其他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缓发其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受助学生的申请、档案建立,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与年底建档备查。

第十条 校长为发放国家助学金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发放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在国家助学金受益人领取期间违反五项基本申请条件任一项的,需及时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便及时停发该生的国家助学金,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和办理学生助学金程序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资金,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