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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处室:政教处 作者:程罗根   点击: 2498

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家长委员会全称为“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的参谋和咨询机构,是学校与广大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家长会议的常设机构,也是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绿色育人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搭建更广阔的平台。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了解和关心职业教育,关心学校,能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一定的家庭教育经验,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能为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献计献策,提供帮助。

四、具有专业特长,能为学校开辟校内外教育渠道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日常居住在潜山市,有时间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对学校管理工作热心,有责任心。

第五条 学校每个班级可在班主任协助下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各年级部在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通过选举或提名成立年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两名。

第六条 各班级推荐一名学生家长代表,组成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家长代表大会。学校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共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2名。

第七条 家委员会委员任期定为3年,每学年根据流动状况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因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家委会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直到下一次学校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委员。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校务工作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校内外实践活动、家长接待日活动,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学校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行使其职责。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了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文件、文献等,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

二、全面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社会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在家庭教育、言谈举止、品德修养、遵纪守法等方面为其他家长作出楷模。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法制、劳动教育基地,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持卡随时进入学校了解情况,可以列席参加学校领导办公会议。

三、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教育教学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的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四章 会议及活动

第十四条 每学年一次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由学校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合理时间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对家长委员会需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时,学校有权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等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