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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扶持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9-18 处室:总务处 作者: 点击: 7056
< P>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P>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44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 〕71 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步伐,现就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 P>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工程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 P> 二、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P> 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各地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作为此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 P>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