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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9-18 处室:总务处 作者: 点击: 6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2002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 P>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制定本规定。 < P>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 P>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 P>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 P>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 P>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P>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平方米; < P> (二)墙壁应有1.5 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P>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 P>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 P>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 P>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 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 P>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 P>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 P>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 P>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 P>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 P>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 P>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 P>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 P>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 P>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 P>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 送餐” 或“ 学生营养餐” 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 P>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 P>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P>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 P>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 P>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