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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6 处室:总务处 作者:王成节 点击: 26887
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0 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潜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和所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 一)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 二) 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 三)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 四) 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二)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 三)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二)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 三)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四) 监督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 一)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
( 二) 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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