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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医疗保险指南
发布时间: 2011-11-17 处室:总务处 作者: 点击: 6997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09 】16 号)、《潜山县关于在校学生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潜医保字【2010 】31 号)、《关于调整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宜人社秘【2011 】187 号)、《潜山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潜教字【2011 】143 号)等文件。
二、实施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多方筹资相结合。
三、参保范围
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受户口限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四、保险基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基金利息收入。
五、个人缴费标准
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年 | ||||||
|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 |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 ||||
一般家庭的 |
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家庭的 |
一般居民 |
A类低保对象和重残人员 |
B类低保对象 |
C 类低保对象和 | |
个人缴纳 |
20 |
10 |
170 |
10 |
90 |
140 |
政府补贴 |
200 |
210 |
200 |
360 |
280 |
230 |
合计 |
220 |
370 | ||||
|
六、参保流程
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以学校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含电子表格),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通讯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皖国东路0098号 | 邮编:246300 | 联系电话:0556-893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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