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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

发布时间: 2011-09-05 处室:办公室 作者: 点击: 607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方案》(皖发〔20103号)和《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皖政〔200983号),主动适应示范区建设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思路

(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规模持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质量稳步提高、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为我省优化经济结构、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959县(市、区)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迅速。2009年末,示范区有中等职业学校347所(其中技工学校63所)、在校生56.6万人(其中技工学校6.2万人),分别占全省的55%59.1%;有高职院校50所、在校生32.5万人,分别占全省的78.1%79.5%

与此同时,示范区职业教育还存在基础能力薄弱、师资数量不足、专业建设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人才培养质量与用工需求不相符合等问题。与示范区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有待快速增强,服务能力需要加快提升,以便更好地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和人才支撑。

(二)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示范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20082012年)》,围绕示范区承接产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保证事业规模、调整内部结构、强化基础能力、深化教产合作、提升服务水平,为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保障,为全省职业教育发展作出改革创新示范。

(三)发展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行业和社会全面、全程、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机制。

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办学机制、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整体布局,以提升基础能力、推进教产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健全培训网络为突破口,分步推进,协调发展。

立足区域,着眼全局。加快示范区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升示范区职业教育服务承接产业能力,推动区域合作,辐射和带动全省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适应示范区建设需要,围绕示范区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推进示范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事业规模扩大、基础能力提升、服务能力增强。

(一)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不断创新。

转变职业教育发展方式,完善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县为主、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强化内涵、提高质量,基本形成教育与区域承接产业紧密结合,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格局。

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产业为引领、就业为导向、素质为基础、能力为本位,动态更新专业、课程和教材,基本形成多途径多形式实现工学结合的局面,推动“校企一体”改革取得明显进展。

创新职业教育运行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政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发挥行业作用,加强市场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积极性,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行业企业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发展局面。

(二)推进职业教育事业规模逐渐扩大。

示范区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20万人左右,在校生规模保持在50万人以上,高中阶段教育职普规模大体相当。

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保持在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50%以上,在校生规模保持在35万人以上。

加强职业培训统筹管理,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完成新型农民、农村实用技术、就业再就业及创业培训任务。

(三)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大幅提升。

加快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步伐,增强职业教育办学实力。加强重点职业院校建设,提升办学水平,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国家级重点和省级示范学校。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设备先进、与企业对接紧密、师资配备齐全、运行管理水平较高的示范性实训基地。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提高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能力。加大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教师素质,培养一批名师名校长和专业建设学科带头人。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建设职教园区。

(四)推进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加快升级。

遵循就业优先、合理匹配、适度超前的原则,围绕示范区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六大产业,结合承接产业目录,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专业,重点建设一批骨干专业,满足示范区产业发展需求。

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建立与示范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不断提升示范区技能型人才的素质和技能。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1.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计划。按照分区规划,突出特色,适应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各市要通过资源整合、布局调整,推动辖区中职学校达标建设,在基础条件、实训条件、师资力量培养、学校管理等方面提高水平,力争到2013年示范区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设置标准。

2.加强骨干职业院校建设,实施骨干院校建设计划。加大重点职业院校建设力度,围绕皖江城市带产业集群的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建设一批基础能力强、办学特色明显的重点职业院校,形成支撑示范区建设的骨干职业院校群体。到2012年,建成120所以上国家级重点和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41所合格县区职教中心,15所以上国家和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15所技师学院,20所左右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和一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优质特色学校。

3.加快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建设一批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符合专业建设需要,具备教学、培训、鉴定和生产等多种功能的实训基地。鼓励学校引进企业设备、人员、技术以及生产和服务项目,共建共享实训基地,支持江南和江北集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到2012年,建成中央财政支持的30个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0个高职实训基地;建成200个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实训基地,100个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实训基地。

4.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实施职教园区建设支持计划。加快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加强对职教园区建设的研究和指导,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着力构建产学研一体、校企所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职业教育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合肥、马鞍山、铜陵、滁州、芜湖、池州等市建设职教园区,到2012年建成5个以上职教园区。鼓励和支持江南、江北集中区建设职教园区。

5.加快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建设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为示范区企业的技能型人才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培养培训服务。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推进需求,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在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市建设区域性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到2012年,每县(市、区)建成12个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

(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1.充实教师队伍数量。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特别要增加重点专业、紧缺专业教师和农村骨干教师。力争到2015年,初步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中职师资队伍。

2.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职教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3.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强化教师岗位管理。新进教师按规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鼓励学校互聘、联聘教师,促进教师资源共享。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任务、贡献、效益,实行绩效挂钩,合理拉开档次,注重向教学一线和关键岗位倾斜。

2012年,建成15个省级中职师资培训基地。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达到70%左右。

(三)深化办学模式改革。

1.探索建立教育与产业对话协作机制。由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建立对话协作机制。围绕承接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行业人才培养标准,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探索建立相关行业人才职业能力认证体系,研究制定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

2.着力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实施校企一体合作办学计划,探索适合产业转移需要的校企一体合作办学模式。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开展多种形式的订单式培养,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共建实训基地,推进职业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之间的一体化办学。遴选100所左右中职学校作为示范区校企合作项目学校进行改革试点,支持30所中职学校成为教育部校企一体合作办学项目学校。

3.构建示范区人才培养对接平台。构建示范区管理部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对接平台。定期召开人才培养校企对接会议,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行业指导;建立对接网上平台,畅通对接渠道;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密切人才培养与需求的联系。

4.加强职教集团建设。以高职院校为龙头,以骨干中职学校为基础,联合示范区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组建由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参与的职教集团,深化集团内学校、企业、行业之间在人才培养、资源使用、产学合作、技术攻关、招工就业等方面的合作,推进职业教育集约化发展。到2015年,对应主要承接产业群,建成20个区域性、行业性职教集团。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1.加强专业建设。建设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冶金、化工、非金属材料、家用电器、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公共安全、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艺术、旅游服务及现代农业等与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重点相适应的专业群,并面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外包等产业转移需求,新增和调整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建立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建设动态调整机制。以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对接、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企业生产过程对接为目标,拓展和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增强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针对性、互动性和适应性。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突出的专业点。到2012年,建成30个国家示范专业点、200个中等职业教育省级重点专业点和150个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点。

2.推进教学改革。改革教学模式更新教学手段,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教学环境,重点建设现代化的“技能教室”,强化实践教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考核检查制度,落实完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

开发一批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示范区产业发展需要、体现我省特色的地方教材。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到2015年,建设180门中职精品课程和120门高职精品课程。

加强职业教育研究和职业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完善省、市、县(市、区)、校职教科研体系,推动职业教育科研与行政决策、学校教学紧密结合。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分互认制度,同层次职业院校之间实行学分互认;建立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互通的高中阶段学籍管理平台。

(五)深化职业培训改革。

1.创新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资金渠道不变、强化县级统筹、项目市场招标”的要求,加强培训项目管理、统筹。建立高效、城乡一体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2.加强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及就业创业培训。健全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依托的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以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岗位技能和获得新技能为目的,支持、鼓励大中型骨干企业开展紧缺型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3.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民培训体系,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为目的,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现代农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为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技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目的,大力开展农业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民创业能力,促进农民创业发展为目的,大力开展农民创业培训。

4.推进社区教育。组织实施社区教育推进计划。制定社区教育管理规范,大力发展社区教育,推进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创建工作。以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成人继续教育,提高成人职业技能和就业再就业能力;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街道、学习型乡镇等各类学习型组织;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六)深化农村农业职业教育改革。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支撑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能力提升计划,加快推进农村农业职业教育发展。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建设。以县级职教中心为龙头,整合县域职教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各县(含县改区)建设合格县区职教中心,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做大做强涉农专业,丰富涉农专业的内涵,拓展涉农专业的服务面,扩大涉农专业的招生规模。健全县域职业培训网络,加强新型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教育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工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村民学校建设。面向广大农村劳动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到2012年建成41个合格县区职教中心,建成15个国家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建设30个国家级涉农专业点。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落实政府发展职业教育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和加大投入的责任,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有关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政策,推进当地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2.强化对政府责任目标的考核。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本规划目标任务与职教大省建设规划目标任务一并列入省政府对示范区市、县(区)政府领导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示范区10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示范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事项。省建设职业教育大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市的考核工作,对在综合考核中位于前列的市、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拓宽职业教育投入渠道。

1.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皖政〔200983号文件规定,依法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经费需求,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尽快制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示范区内职业院校举办者要根据生均经费标准足额安排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的50%用于职业教育,确保中职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到2012年处于中部六省前列,并确保中职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生均图书册数到2012年超过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规定的指标,力争分别达到33平方米、20平方米、3000元、30册。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10%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的部分,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10%。县级政府要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统筹用于职业教育培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用于职工教育。

2.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城市教育费附加30%的标准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教园区和骨干职业院校建设。省财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按照不低于中部六省平均安排,主要用于骨干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师资队伍、技能型人才培养、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企业职工教育和就业创业培训、教育质量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等职业教育大省的重点工程建设。积极调整省统筹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职业教育专项建设经费。

3.拓展职业教育融资渠道。省政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职业教育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贷款扶持示范区职业院校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增信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资金和信用支持,积极向各商业银行推荐优质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争取商业银行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4.引导民间资本举办职业教育。民间资本举办职业教育,在建设用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申报项目、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院校同等对待。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奖励资金,扶持办学基础好、社会信誉度高、发展潜力大的民办职业院校。要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举办者多种形式筹措办学经费。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依法保障建设用地。示范区内各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统筹考虑职业院校、职教园区建设发展和用地需求。省有关部门在编制和下达用地计划时,对职业教育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适当倾斜。示范区内职业院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区扩建要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规定的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加大建设规费减免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皖政〔2006118号和皖政〔200983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规费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3.规范老校区土地处置。职业院校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新校区后,经校方申请,原老校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注销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价款用于院校建设。

4.鼓励支持校企合作。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或企业到院校建立实训基地,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面向市场开展生产、服务经营,按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职业院校合资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向职业院校捐赠实验实训设备,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承担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实习实训和业务进修任务,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给予税费返还、项目倾斜、资金奖励、通报表彰等政策激励。

5.完善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合理地调整职业院校收费标准。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其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按规定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职业院校事业性收入,全部用于职业院校建设和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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